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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久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