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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立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立强,原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法执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滨,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范立强,原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立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范立强没有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范立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