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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英、杨天选与郧县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郧县驾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78号 原告朱德英,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天选,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方林(系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男,1953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378号

原告朱德英,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天选,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方林(系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男,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郧县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郧县驾校,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6组。

诉讼代表人朱吉红,该驾校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英、杨天选诉被告郧县郧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郧县驾校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德英、杨天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收到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德英、杨天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德英、杨天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朱德英、杨天选负担。

审 判 长  龚敬贵

审 判 员  徐卓威

人民陪审员  许新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