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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桂珍与高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锡执字第843号 申请执行人夏桂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锡执字第843号

申请执行人夏桂珍,女,汉族。

执行高鹏,男,汉族。

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桂珍工资41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经过多次督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锡白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