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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清银与段清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淮法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段清银,农民。 被执行人段清海,农民。 申请人段清银申请执行段清海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淮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淮法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段清银,农民。

执行人段清海,农民。

申请人段清银申请执行段清海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淮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清海之子段建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清海之子段建文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廷生

审判员  张德忠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