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方刑初字第198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根,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4月4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5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长根联系伐树工人谢爱军、杨天书到小史店镇大殷庄村南边地里伐树,并谎称已经告知杨树的主家,主家同意卖树,随后伐树工人对李长根所指的21棵杨树进行砍伐,伐完后李长根将被伐的杨树卖到小史店镇街上徐玉建的树场,卖树所得的1300块钱,由李长根付完300元工钱,剩余的1000块钱自己所得。2013年3月11日,李长根联系伐树工人谢爱军、杨天书到小史店镇杨洼村寺庄水库东边树林中,让工人对其所指的4棵杨树进行砍伐,并谎称已经告知杨树的所有人张国明,张国明同意以1000元价钱卖树。伐树工人伐倒3棵时,张国明本人赶到现场,发现自己的杨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偷伐,随拨打110报警。经勘查,李长根盗伐的24棵杨树总蓄积为7.416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根不持异议,且有其供述,被害人张国明、殷福仓、殷建国陈述,证人李某某、杨某某、殷甲某、殷乙某等证言证实。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关于立木材积计算的说明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根盗伐他人林木总蓄积7.41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根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长根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长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杰 远 审 判 员 文 大 强 审 判 员 郭 庆 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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