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金民二初字第1944号 |
原告梁红,女,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平,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陈景辉,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红诉被告周平、陈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鹏鹏 人民陪审员 刘帅玺 人民陪审员 王 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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