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刑字第00017号 |
申请执行人高心敬,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孟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利霞,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亭亭,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玉婷,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高昊昱,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利霞,系高亭亭、高玉婷、高昊昱之母。 被执行人高治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龙栓,男,汉族。 高心敬、孟香、陈利霞、高亭亭、高玉婷、高昊昱诉高治国、高龙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主要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伊川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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