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字第105-1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好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安畅通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调字第7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尚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作仲裁委员会(2013)焦仲调字第78号调解书一案指定由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宏伟 审判员:郭建平 审判员:杜建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