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字第47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春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六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秋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国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春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洛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的标的物提起民事诉讼,现正在审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执字第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风臣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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