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93号 |
原告范清臣,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开亿,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清臣诉被告王开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清臣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清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清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范清臣负担。
审 判 员 张军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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