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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新密市公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新密刑初字第3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在与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中,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遂按照小广告联系他人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1611497、1611498,税款分别为16575.73元、16843.08元,共计33418.81元,出票人为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受票人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查,洛阳佳杰有限公司、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无任何真实经济往来。樊、陈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在与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中,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遂按照小广告联系他人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1611497、1611498,税款分别为16575.73元、16843.08元,共计33418.81元,出票人为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受票人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新密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查,洛阳佳杰有限公司、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无任何真实经济往来。樊某某、陈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底至2010年底,其与陈某某、孙某某合伙从事煤炭生意,经营一个小煤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2009年底时,其一个在万力公司工作的老乡黄某某给其说他们公司需用煤,于是就卖给万力公司500吨煤,每吨400多元。万力公司买煤后向其索要增值税发票,说是提供了发票才能付款。其煤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两个月后一天,三个人都在一起时,发现了一张小广告,上面有代开发票业务,三人商量说按照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打过去试试,结果对方说可以代开,但是需要3万元费用,后三人凑了3万元费用,两天后在新密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对方来一个男子给三人二张增值税发票并在机器上验过是真的之后,其付给对方约3万元现金,发票的开票单位是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单位是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来黄某某找其说发票是假的。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上半年,其与樊某某、孙某某合伙做煤炭生意,万力公司是其大客户,是樊某某拉来的,卖给万力公司煤后,万力公司要增值税发票,其三人在其车里时,看见车玻璃上有一张名片,上面写有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其三人就按照名片上的电话给对方联系,在新密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其三人给了对方约3万元现金,对方给其了两张增值税发票,后来樊某某去将发票给了万力公司。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涉案的两张发票是其开具的,但是其与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和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没有任何关系,其靠开具假发票赚取非法所得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万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的两张增值税发票是其公司里的黄某某联系一个叫樊某某的人,樊某某卖给万力公司煤并给万力公司涉案的两张增值税发票,后来知道是假票。

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单位万力公司没有与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来往,涉案的两张发票是樊某某交给其的,后来知道是假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证实涉案的二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7、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记账凭证、明细账等书证,证实万力公司的经营、缴税等情况。

8、税务协查报告、情况说明、调查情况汇报材料,证实王某甲利用伪造的假身份证,收购了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大量虚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9、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书证,证实了洛阳佳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0、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甲等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判刑。

11、到案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传唤到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樊某某、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李全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