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242号 |
原告林昭好,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陈省委,又名陈伟,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炳建,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于存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四军,该校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玉鸿,该校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昭好、陈省委诉被告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昭好、陈省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昭好、陈省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昭好、陈省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林昭好、陈省委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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