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807号 |
原告马慧永,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彦宾,男,成年,汉族。 被告孙子荣,男,成年,汉族。 被告韩兴旺,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永诉被告孙彦宾、孙子荣、韩兴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慧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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