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87号 |
原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应祥、宋选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应祥、宋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动辄打骂原告及原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女儿王女,被告抚养儿子王男,抚养费各自负担;原告放弃分割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的权利;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7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5月5日生女王女,2009年8月25日生子王男。2013年7月25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未和好。2014年5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登记表、本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曾于2013年7月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相互不尽夫妻义务,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生育一女王女、一子王男,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准予原告请求,由原告抚养女儿王女,被告抚养儿子王男,抚养费各自负担。关于财产分割,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原告婚前财产及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女儿王女随原告赵某某生活,原、被告儿子王男随被告王某某生活。王女、王男的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鹏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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