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059号 |
原告马春皂,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回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忻锴,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皂诉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柴沟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皂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春皂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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