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91号 |
原告岳永伟,男,出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冠军,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东方,男,出生于1983年10月4日,汉族。 被告王丽丽,女,出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永伟诉被告陈东方、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永伟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永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永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岳永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上一篇:上诉人金海啸与上诉人河南韩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