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丹,女,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涛,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新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 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上诉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俊丽(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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