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丽,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虹,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623.00元,减半收取7 311.50元,由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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