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三刑终字第69号 |
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园园,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义马市同心小区南楼东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诈骗2012年8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2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4月1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8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超峰,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义马市盐业局职工,住义马市东区义马村一街1排5号。因涉嫌诈骗2012年8月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抓获,至2012年8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羁押。2012年8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2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芳,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园园、方超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平、董琼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园园及辩护人杨和平,上诉人方超峰及辩护人王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正茂 审 判 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芳芳(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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