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上民初字第1037号 |
原告陈爱群,男,1958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景林(又名李林),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陈爱群诉被告李景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爱群于2014年2月2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群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群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群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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