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45号 |
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9月7日生,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苏金芳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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