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少民初字第15号 |
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以原告经过考虑,不舍得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