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鹤山执字第93号 |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山分局。 负责人白光伟。 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教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新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山分局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教场信用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教场信用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教场信用社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鹤山工商处字(2013)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山分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山工商处字(2013)第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晋 邦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焕 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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