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4)卢民一初字第242号 |
原告冯xx,男,1986年5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森,男,1963年8月13日生,(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xx,女,1990年5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战云,男,1970年7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她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她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的共同财产也不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债务34000元(胡海亮10000元、张军峰15000元、杨波900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三、雅马哈助力车一辆、核桃树苗7000余棵归被告王xx所有,其余财产被告王xx放弃归原告冯xx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彭 亮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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