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周民终字第15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怀奇,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西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荣真,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西华县,系李怀奇之妻。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洪彦,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慧,女,汉族,1989年6月8日生,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张帝,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泽慧因与被上诉人李怀奇、魏荣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怀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彦、被上诉人李泽慧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李泽慧系李怀奇、魏荣真之养女。李泽慧与张军辉订婚时,张军辉及其家人分两次给李泽慧送彩礼300000元,其中第一次是2012年2月7日张军辉送彩礼100000元,当时张军辉还向魏荣真写有字据,内容为:“我自愿无条件赠与魏荣真人民币拾万元整。张军辉”。第二次是在双方家长及亲朋好友在场的情况下,张军辉方给魏荣真200000元。2012年农历八月初九李泽慧与张军辉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李怀奇、魏荣真给李泽慧陪送的嫁妆有:20000元存单一张、现金600元、上海雅居家纺被子3条2600元、艾莱依家纺被子1条1000元、6件套3套3900元、竹碳夏凉被2条900元、艾莱依枕芯1对300元、多喜爱蚕丝被1条1200元、7 x 7床单2条280元 、绒毯2条960元、梦洁家纺6件套3套3894元、梦洁家纺4件套2套1996元、大豆被1条898元、4件套2套2596元、梦洁家纺二合一被1条1298元、羊毛被1条1398元、梦洁家纺蚕丝被1条2698元、羽绒被1条1898元、电动车1辆2850元、内衣1套370元、棉鞋1双450元、衣服2套1950元、仿真花660元、皮拉杆箱1个560元、茶具1套1380元、茶瓶1套360元、衣架及其它小件东西1580元。以上嫁妆价值共计58576元。另外,2012年6月19日,张军辉向二被上诉人借现金50000元。李怀奇平时给李泽慧现金1000元。上述嫁妆及李怀奇、魏荣真平时给付李泽慧的现金和李泽慧丈夫张军辉借款共计折款现金109576元。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李泽慧的丈夫一方在婚前给付李泽慧彩礼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李怀奇、魏荣真辩称李泽慧的丈夫婚前给魏荣真的100000元是无偿赠与,而不是彩礼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的彩礼接受人李泽慧基于婚约而对该300000元彩礼有权占有,当占有的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现李泽慧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李泽慧结婚时,李怀奇、魏荣真陪送的嫁妆及现金,还有李怀奇、魏荣真平时给付李泽慧的现金和张军辉的借款共计折合现金109576元,应从300000元彩礼中扣除,扣除后李怀奇、魏荣真应返还李泽慧彩礼190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怀奇、魏荣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泽慧的彩礼190424元;二、驳回李泽慧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李泽慧承担1390元,李怀奇、魏荣真承担4110元。 上诉人李怀奇、魏荣真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O13)西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李泽慧诉讼请求。 李怀奇上诉理由为:1、一审认定赠与的10万元为彩礼无事实和法律根据;2、一审判非所告,任意改变诉由,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丈夫一方在婚前给付李泽慧30万元彩礼是歪曲事实;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把男方彩礼的归属权和无偿赠与上诉人的动产认定为归李泽慧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泽慧答辩称:1、一审法院结合案情确定案由并无不当;2、一审根据实际情况将婚前所送的10万元现金确定为彩礼正确;3、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原则上为接受彩礼方婚约当事人,接受彩礼方婚约当事人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因此本案彩礼款应归李泽慧所有,被上诉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李泽慧婚后因彩礼款的归属引发的家庭矛盾,所以本案案由应以婚姻家庭纠纷为宜。张军辉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李泽慧之母魏荣真的10万元宜认定为赠与,李怀奇、魏荣真为李泽慧出嫁所购买嫁妆的花费38576元、所送存单2万元、现金600元计款59176元也宜认定为对其女儿李泽慧的赠与。本案中,因该婚姻关系的成立,李怀奇、魏荣真共接收彩礼20万元,扣减结婚时李泽慧之夫张军辉所借5万元及李怀奇平时给李泽慧的1000元,应将剩余部分的149000元交付给李泽慧为宜。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延期履行支付利息部分; 二、变更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李怀奇、魏荣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李泽慧149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610元由李泽慧承担4805元,李怀奇、魏荣真承担4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新章 审 判 员 沈华秋 审 判 员 李俊华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佟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