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6-1号 |
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仕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威,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刚,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绍安,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鹏飞,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系被告邓绍安之子。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绍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审 判 员 尹天剑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