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4)北民催字第10号 |
申请人广州市福宁翔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罗金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鹏,男,该公司员工 。 申请人广州市福宁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30600051∕213540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汤阴大发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广州市福宁翔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安阳彰德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福宁翔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福宁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 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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