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95号 |
罪犯高春生(别名小四,绰号胖哥、眼镜哥、老大,化名王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卫滨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春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宣判后,于2006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春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春生于2004年7月初,在新乡市103厂家属院向王某贩卖毒品2克;2005年7月16日,与关某在新乡市委客房127房间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其中海洛因49.22克、毒品底料咖啡因519.07克,并在其身上搜出毒品3.17克。该犯犯罪时系主犯。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履行。 罪犯高春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奖励5次,警告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高春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减刑裁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春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春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上一篇:田山林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