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11号 |
罪犯王保国,又名王保同,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安县曹村乡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洛刑一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保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 月12 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005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王保国的刑事判决。宣判后,于2009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保国于2008年1月26日晚23时许,受同犯田某某之约到新安县“情缘”网吧,与网吧老板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中,王保国用匕首朝被害人李某某连捅数刀,朝被害人张某某左胸、大腿各捅一刀,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李某某轻伤。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王保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保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保国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保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陪审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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