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牟民初字第2308号 |
原告郑金梅,女,生于1964年8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亮,男,生于1968年10月27日,回族。 被告孙风强,男,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梅与被告李传亮、孙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梅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金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四十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二十元,由原告郑金梅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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