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483号 |
原告赵路飞,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范培育,女,1992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范圈良,男,成年,汉族,系被告范培育之父。 被告刘会玲,女,成年,汉族,系被告范培育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路飞诉被告范培育、范圈良、刘会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路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路飞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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