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1)安法破字第4-1-3号 |
安阳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呢绒服装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本院受理安阳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呢绒服装公司破产一案,经清算,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安阳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呢绒服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宣告终结安阳市工业品贸易中心呢绒服装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 红 卫 审 判 员 李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志 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代)张 超
安法网11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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