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0)安法破字第5-1-4号 |
申请人:安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前进路东段。 本院审理的安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安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经本院审查,安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始建于1979年,系国有企业,以2013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该公司共有资产总额为0.09万元,负债总额为5187.93万元,负债率为55712%。截止2013年7月31日,已发生清算费用共计20.26万元,破产财产的价值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安阳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保留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参加诉讼。 案件受理费44239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蔺晓民 审 判 员 魏功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代)胡文娟
安法网11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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