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0)安法破字第20-1-3号 |
申请人:安阳化玻器械采购供应站破产案件管理人。 2014年7月17日,安阳化玻器械采购供应站破产案件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阳化玻器械采购供应站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安阳化玻器械采购供应站破产一案,经管理人清算,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终结安阳化玻器械采购供应站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 红 卫 审 判 员 李 建 军 审 判 员 王 志 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超(代)
安法网1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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