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25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占朝,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系郝占朝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克井镇勋掌金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郝平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郝占朝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克井镇勋掌金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水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郝占朝于2011年4月2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水村委支付成才树木款10万元,后变更请求为要求金水村委承担因违约剥夺其优先承包权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郝占朝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占朝的委托代理人姚素清、王红梅,被上诉人金水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郝占朝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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