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535号 |
原告焦桂东,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娄莹,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桂东诉被告娄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桂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焦桂东负担。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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