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3865号 |
原告李岩,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张攀攀,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张攀攀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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