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745-1号 |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李支水,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八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四十元,由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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