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961号 |
原告张志勇,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贾国林,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贾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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