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745号 |
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 法定代表人李支水,厂长。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玉环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有《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行为地为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玉环县,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玉环县派美瑞阀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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