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3593号 |
原告郑州氟瑞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楠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孙会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权,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氟瑞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氟瑞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八十一元五角,由原告郑州氟瑞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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