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3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雪萍,女,汉族,住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萍,女,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进忠,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刘雪萍因与被申请人崔萍、朱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雪萍申请再审称:认定刘雪萍与朱进忠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16万元是错误的,刘雪萍没有借过崔萍的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即欠条是复印件无原件印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证据具有瑕疵存在疑点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不具有真实性。被申请人崔萍与朱进忠系亲属关系,本案系朱进忠与刘雪萍离婚后,为达到报复申请人的目的,采用诉讼手段来陷害报复申请人。 本院认为:崔萍提交的两份欠条和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该欠款是朱进忠与刘雪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刘雪萍称崔萍与朱进忠系亲属关系,本案系朱进忠与刘雪萍离婚后,为达到报复申请人的目的,采用诉讼手段来陷害报复申请人,却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刘雪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雪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赵 洪 审 判 员 马建庄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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