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4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国,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冉保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刘建国与被申请人冉保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代理审判员 石松林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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