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1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贵成,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登娜,又名朱登敏,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华,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葡萄,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李贵成、朱登娜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华、李葡萄生命权纠纷,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贵成、朱登娜申请再审称:李贵成、朱登娜在自己家中拆一个小圈棚,不需要按照建筑工地那样设立安全设施,张玉华、李葡萄对其子未尽到监护义务,损害后果不应由李贵成、朱登娜承担。通许县中医院抢救过程中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李贵成、朱登娜已与张玉华、李葡萄达成补偿协议,并补偿了23000元,张玉华、李葡萄再诉讼没有道理。 本院认为:李贵成、朱登娜在拆除自家圈棚过程中,圈棚柱子倒塌,砸伤张玉华、李葡萄之子张天宇,张天宇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李贵成、朱登娜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李贵成、朱登娜称通许县中医院抢救过程有错误,其与张玉华、李葡萄已达成补偿协议,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李贵成、朱登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贵成、朱登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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