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608号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凤凰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颖。 被告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68号。 法定代表人苏艳新。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诉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罗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腾利恒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罗公司、被告腾利恒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恩公司诉称:原告拥有ZL200730156551.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三罗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SLQ-0524VDC型号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被告腾利恒新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使原告蒙受了巨大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罗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腾利恒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被告三罗公司、被告腾利恒新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ZL200730156551.8号名称为“牵引工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5月25日,授权日为2008年10月1日,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2013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称未检索到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013年8月21日,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手机分两次拨打电话057486803395进行通话,并取得传真一份,传真内容为三罗公司盖章的销售合同一份,其中销售产品包括被诉侵权产品SLQ-0524VDC。公证人员对上述通话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624号公证书。同日,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三罗公司网站/aboutus.asp,该网站产品中心中介绍的产品包括被诉侵权产品SLQ-0524VDC,公证人员对上述访问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626号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