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4562号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友乐汇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庆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 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太合麦田公司)诉被告北京友乐汇聚娱乐有限公司(简称友乐汇聚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合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梦娇,被告友乐汇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合麦田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Mr.Honey》、《我要你》、《宝藏》、《相爱的歌》、《千面》、《漫漫》、《那么那么爱》、《啦啦队歌》、《叹金莲》、《骨感》、《你是主唱》、《小时候》、《卖》、《我是谁的谁》、《ROCKSTAR》、《半梦》、《风暴夏天》、《GETITHOT》、《N+1》、《爱的太傻》、《冬天快乐》、《HappyWakeUp》、《冰菊物语》、《下雨》、《Loving》、《我的王国》、《漂浮地铁》、《Stop》、《少年中国》、《差生》、《秀才胡同》、《梨花香》、《阿么》、《下个路口见》、《小朋友》、《新四季歌》、《单身公主》、《一个北京人在北京》、《如果你》、《满载而归》、《了解》、《鸢尾花》、《风儿带着我们飘》、《少年故事》、《SOMEDAY》、《无名指》、《今天是你的生日,妈妈》、《爱一点》、《和你跳舞》、《黑白电影》、《坚强》、《野花》、《干杯朋友》(简称涉案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并营业性播放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2775元(其中公证费2500元,场所消费费用275元)。 被告友乐汇聚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正版光盘《太合麦田音乐卡拉OK精选100首》包装上载明“出品: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光盘共收录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53首涉案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