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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娟诉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金菊服装鞋帽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何凤梅(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何凤梅(实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菊服装鞋帽商店。

委托代理人石润青,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诉被告青岛舒美捷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金菊服装鞋帽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长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