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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苒,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车建党,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薛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陈苒、车建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XX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开办豫隆摩配商行经营摩托车配件业务。后被告人张XX为获取更大利润,购进摩托车发动机半成品,组装后冒充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9250元,其产品上附着“雷沃”,“LOVOL”,“福田五星”字样的商标。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被告人张XX的经营场所,查获已经加工完毕的假冒“雷沃”牌摩托车发动机61台(价值78910元)、标注“福田五星”字样商标的标识贴若干。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表、商标注册证、商标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注册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王XX的证言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81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XX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2、属于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3、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被告人张XX的表现,其不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系第5294110号“雷沃”、第481530号“LOVOL”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上述涉案商标享有合法权益。2013年1月1日,河北欧力重工有限公司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将上述涉案商标授权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71163号“福田五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合法权益。被告人张XX于2012年4月6日在注册成立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摩配市场C区6号开办豫隆摩配商行经营摩托车配件业务。在此期间,被告人张XX购进了摩托车发动机等配件在其销售的店铺内,共组装了100台,组装后冒充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39台,销售金额为59250元,在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有“雷沃”、“LOVOL”字样的商标。2014年7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被告人张XX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已经加工完毕的摩托车发动机共61台,价值为78910元。在该批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雷沃”、“LOVOL”字样的商标。同时还查获有标有“福田五星”字样的商标标识贴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