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与重庆万顺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范小蓉,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关井沟社。 法定代表人:钟从林,总经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10-1号

原告:范小蓉,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关井沟社。

法定代表人:钟从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均发,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塘坊标准厂房5号楼。

法定代表人:万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万顺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6元,本院减半收取1878元,由原告范小蓉、重庆远航模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谭 颖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徐宗俦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琰

责任编辑:采集侠